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丁秀琴
吳晃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 104年12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為此,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
繳納上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