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杜秋菊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李杜彩芳
杜群揚
杜彩菊
杜菊英
杜慧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杜慧玲
被 告 杜凱琳
上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105 年1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