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號
PCDV,105,訴,45,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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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楊鴻謨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名:擎天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翁明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名:擎天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4年10月3日104年
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核非屬身
分或親屬關係,應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
399號裁定參照),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而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司法院
於91年1月29日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應以一百六十五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一
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惟原
告僅繳納三千元,不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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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