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3號
PCDV,105,訴,243,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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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被   告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訂之LED 租賃合約書(高亮度LED 照明 燈合約書)第5 條第1 項,訴請被告給付租賃費用,依兩造 簽訂之租賃合約書(高亮度LED 照明燈合約書)第6 條第6 項,合意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 院,有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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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