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5號
PCDV,105,訴,155,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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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許成子
被   告 洪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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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