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7號
PCDV,105,補,47,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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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被   告 李郁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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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