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被 告 李郁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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