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輝
被 告 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4,5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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