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9號
PCDV,105,補,329,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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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王效輿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王世宏
      王世遠
      王毓智
      王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0萬3045元(含土地及建物
之價值)為合理,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 紙在
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陸仟
叁佰零陸元【計算式:203045×(73.95 +7.45+7.76)×0.30
25=547630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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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 │新北市│ 淡水區 │公司田│    │  33  │建│  8450.67 │50000分之119│
└─┴───┴────┴───┴────┴────┴─┴──────┴──────┘
┌─┬──┬───────┬───────┬──────────────┬────┐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合     計│途     │    │
├─┼──┼───────┼───────┼───────┼──────┼────┤
│1 │1989│新北市淡水區公│住家用、15層樓│8 層:73.95  │陽台:7.45 │ 全部 │
│ │  │司田段3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雨遮:7.76 │    │
│ │  │--------------│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新│       │       │      │    │
│ │  │市○路0段000號│       │       │      │    │
│ │  │8樓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 │  │①同段2285建號,面積1086.3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036。    │
│ │  │②同段2292建號,面積1792.9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20 。    │
│ │  │③同段2293建號,面積1285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36 。(含停車│
│ │  │ 位編號地下二241 號,權利範圍50000 分之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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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