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王效輿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王世宏
王世遠
王毓智
王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0萬3045元(含土地及建物
之價值)為合理,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 紙在
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陸仟
叁佰零陸元【計算式:203045×(73.95 +7.45+7.76)×0.30
25=547630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 │新北市│ 淡水區 │公司田│ │ 33 │建│ 8450.67 │50000分之119│
└─┴───┴────┴───┴────┴────┴─┴──────┴──────┘
┌─┬──┬───────┬───────┬──────────────┬────┐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合 計│途 │ │
├─┼──┼───────┼───────┼───────┼──────┼────┤
│1 │1989│新北市淡水區公│住家用、15層樓│8 層:73.95 │陽台:7.45 │ 全部 │
│ │ │司田段3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雨遮:7.76 │ │
│ │ │--------------│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新│ │ │ │ │
│ │ │市○路0段000號│ │ │ │ │
│ │ │8樓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 │ │①同段2285建號,面積1086.3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036。 │
│ │ │②同段2292建號,面積1792.9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20 。 │
│ │ │③同段2293建號,面積1285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 分之136 。(含停車│
│ │ │ 位編號地下二241 號,權利範圍50000 分之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