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洪詩甯
被 告 湯淺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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