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珮瀅即林淑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參
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肆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
玖佰陸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