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37號
PCDV,105,消債更,37,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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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高翠芳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36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4 人×34元×10份=1,360 元)。二、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 ,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 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 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 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96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聲請人配偶陳國義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1 月21日起至105 年1 月20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聲請 人任職於「京承工程行」自104 年12至105 年2 月之收入證 明、薪資袋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等)。五、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陳報每月扶 養費4,000 元之支出,聲請人應提出最近半年即104 年7 月 迄今,支出子女各項費用(如學費、餐費等)之明細,依照 月份分別詳載並列表成冊,及註明聲請人配偶分擔之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佐證。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若有, 應註明何時借款、數額為何,及用途),以及若終止該等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前 開資料到院,於法未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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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