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23號
PCDV,105,抗,23,20160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陳華姿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1日
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79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 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 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簽發 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 尚有如裁定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依票據法 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 紙為 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家庭遭遇重大事變,並非故意拖欠 車款,抗告人原開設彩卷行,於103 年11月14日遭他人詐騙 ,又照顧遭人誤傷之邱俊廷,家庭工作等身心交瘁,結束工 作,損失甚鉅。原本就是清寒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然仍勉 力繳納款項至104 年7 月,實在無以為繼才暫停繳納。且必 須先處理積欠國宅房屋租金5 個月之欠款,約於105 年4 月 起即可再分期繳還剩餘車款。又抗告人一家4 人中,3 人領 有殘障手冊、身障補助及中低收入卡,且目前家中只有2 人 有工作,其中1 人工作不穩定,而抗告人屬代賑工,薪資受 公法保障,強制執行是要全家如何生活,要全家睡馬路?請 求本件轉調解,使雙方能分期和解。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查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 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 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