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柳向芸
一、債務人柳向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柳繼康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柳瑞華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柳繼
康(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37,66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柳繼康已於100 年11月26日辭世,其擔任連
帶保證人共5 筆,金額合計為273,542 元,債務人柳
向芸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
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柳繼康之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柳瑞華自103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37,66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柳向芸既為法
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990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向芸 │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3542│ │月1日起 │2月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向芸 │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3542│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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