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65號
PCDV,105,司促,865,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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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玫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叁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肆
  萬伍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壹拾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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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