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60號
PCDV,105,司促,860,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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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羅耀祖
債 務 人 羅仕爐
債 務 人 楊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羅耀祖前就讀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羅仕爐、楊
  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
  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
  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79,686 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
  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第5 條第1 項
  第7 款) ,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1項第1款):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 年9 月29日以前利
  率為1.83%,104 年9 月30日至104 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
  % ,104 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 。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
  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⑴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
  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
  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
  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 6
  個月部分) 計算( 第6 條) 。
  ⑵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第7 條) 。
  ⑶查債務人自104 年09月08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於10
  4 年09月08日前繳納104 年08月08日至104 年09月07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 年09
  月09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積欠本金135,240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
  權人業於104 年11月08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
  算後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
  ,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羅仕爐楊惠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
  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惠玲、羅│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97302 │仕爐、羅耀│8月08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祖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0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楊惠玲、羅│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37938 │耀祖   │8月08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惠玲、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302 │仕爐、羅耀│9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祖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惠玲、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938 │耀祖   │9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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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