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李旻儒
債 務 人 羅翊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玖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債務人李旻儒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邀債務人羅翊槙為連
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
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94,670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
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
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
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
%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
時亦同,民國104 年9 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104 年
9 月30日至104 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4 年12月23
日以後利率為1.69%。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⒈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
分)計算。
⒉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⒊查債務人自104 年09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 年9 月1 日前繳納104 年8 月1 日至104 年8 月31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
即104 年9 月2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90,793元暨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 年11月1 日將上開款項
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
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76%,違約金
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
、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羅翊槙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
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85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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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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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旻儒、羅│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83% │
│ │90793 │翊槙 │8 月1 日起 │9 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1.76% │
│ │ │ │9 月30日起 │10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1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旻儒、羅│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793 │翊槙 │9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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