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8號
PCDV,105,司促,718,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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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務 人 林銘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元
  ,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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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