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號
PCDV,105,司促,62,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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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債 務 人 林惟慧
債 務 人 吳清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陸萬
  叁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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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