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2號
PCDV,105,司促,2902,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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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陳柛元即陳參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伍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壹仟叁佰壹拾柒
  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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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