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周辰菱
兼法定代理 周宗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
借款人周辰菱前就讀穀保家商期間,邀債務人周宗露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5,932 元,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
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
,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
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
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
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
辦理之,變更時亦同,民國104 年9 月29日以前利率
為1.83%,104 年9 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
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1.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
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2.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
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3.查債務人自104 年8 月1 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
應於104 年8 月1 日前繳納104 年7 月1 日至104
年7 月31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
繳款日即104 年7 月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5,93
2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 年
12月2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
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
計算後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
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周宗露為就學貸款
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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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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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辰菱、周│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 │
│ │5932元│宗露 │月1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月30日起 │2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2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辰菱、周│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32元│宗露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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