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王金豐
債 務 人 嚴珮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壹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每月應付金額壹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之日息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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