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70號
PCDV,105,司促,2270,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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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邱世龍
債 務 人 邱富忠
債 務 人 林麗英
一、債務人林麗英邱世龍邱富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世龍於民國94年間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富忠林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8,
     891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
     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44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世龍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48萬8,89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邱富忠林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英、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88897│世龍、邱富│9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英、邱│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8897│世龍、邱富│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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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