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 務 人 陳本原即陳連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陸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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