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69號
PCDV,105,司促,1669,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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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債 務 人 劉莉榛即劉淑芬
      林文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
  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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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