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淑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壹佰肆
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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