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8號
PCDV,105,勞執,8,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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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志連
相 對 人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4 年8 月25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 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4 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 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⑴資方於104 年12月31日給付預告工資部分如下:勞方陳志連61,333元, 匯入原留薪資帳戶內。⑵資方於105 年12月31日前給付資遣 費部分如下:勞方陳志連338,560 元,匯入原留薪資帳戶內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為證。從而,聲請人就相對人應於104 年12月31日給付預 告工資61,333元部分,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應於105 年12月31日前 給付資遣費338,560 元部分,因尚未屆清償期,自無從逕為 強制執行,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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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