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號
PCDV,105,勞執,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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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廷沛
相 對 人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江廷沛新台幣參拾陸萬零陸佰玖拾肆元,並應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經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 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就新台幣(下同)271萬8576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 方同意給付勞方江廷沛新台幣參拾陸萬零陸佰玖拾肆元,並 應於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 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 新北市政府104年12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6萬69 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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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