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50號
PCDV,104,除,750,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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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代 理 人 鄭智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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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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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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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4年7月17日│2,069,212 │KB1743487 │ │
│ │行思源分行│行思源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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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4年7月17日│2,412,031 │KB1743488 │ │
│ │行思源分行│行思源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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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4年7月17日│1,515,368 │KB1743489 │ │
│ │行思源分行│行思源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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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