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吳媗寶 蔡河彬 吳守仁 視同上訴人 江鐵雄 蔡竹生 吳錦榮 潘清炎 吳茂林 陳秋桐 陳進樹 蔡宗宏 吳孟儒 吳鑫泳 吳忠和 吳昱輝 吳東京 吳春燕 吳春蓉 徐吳春菊 吳春蓮 吳寶貴 吳憶玲 吳東芫 吳姝岳 吳進堃 吳 快 蔡坤成 蔡秀錦 蔡依靜 蔡錦華 蔡瀚逵 蔡姀珊 蔡安娜 兼上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被 上訴人 蔡樹鴻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玖佰零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貳拾伍萬零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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