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9號
PCDV,104,重訴,99,2016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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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吳媗寶 
      蔡河彬 
      吳守仁 
視同上訴人 江鐵雄 
      蔡竹生 
      吳錦榮 
      潘清炎 
      吳茂林 
      陳秋桐 
      陳進樹 
      蔡宗宏
      吳孟儒 
      吳鑫泳 
      吳忠和 
      吳昱輝 
      吳東京 
      吳春燕 
      吳春蓉 
      徐吳春菊
      吳春蓮 
      吳寶貴 
      吳憶玲 
      吳東芫 
      吳姝岳 
      吳進堃 
      吳 快 
      蔡坤成 
      蔡秀錦 
      蔡依靜 
      蔡錦華 
      蔡瀚逵 
      蔡姀珊 
      蔡安娜 
兼上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被 上訴人 蔡樹鴻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
仟玖佰零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貳拾伍萬零玖佰壹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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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