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上訴人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
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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