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11號
PCDV,104,訴更一,11,2016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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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 上訴人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
貳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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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