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00號
PCDV,104,訴,3200,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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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0號
原   告 許林碧珠
訴訟代理人 許勝雄 
被   告 蔡雲鳳 
      李元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0 號1 樓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6 萬5000元,及自民國104 年11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 萬元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
開房屋之交易價額,又依原告陳報上開房屋之現值為120 萬元,
有本院104 年12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壹萬貳仟
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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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