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39號
PCDM,105,重附民,39,2017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鳳卿
被   告 潘彥良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潘彥良被訴對原告林鳳卿涉犯刑法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13 號判決 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