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60號
PCDV,104,訴,1460,201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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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莊清全 
被 上訴人 申愉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60號撤銷協議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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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