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46號
PCDV,104,補,3646,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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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46號
原   告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被   告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
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柒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貳仟捌佰
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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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