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陳品妤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3 +1 )×10×34元=1,360元)。
二、聲請人主張與父母共同租屋居住,每月須支付租金,請說明
每月租金總額?聲請人每月分擔數額?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
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另應說明除聲請人及父
母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水電瓦斯費1,200 元」、「膳食費6,500 元
」、「交通費2,024 」、「電話費1,000 元」、「所得稅50
0 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分別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
籍謄本。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雙親,每月扶養費各2,000 元云云,請
說明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酌定每月扶養費2,000 元之依
據?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支付扶養
費數額?又聲請人每月支付父親醫藥費用330 元是否包含於
扶養費?若不含,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另請陳報
聲請人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資產出租等收入來源
?若有,應提出證明及收入情況。再者,聲請人雙親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103 年
1 月1 日起迄今每月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薪資明細及
證明)。另聲請人若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
所有收入款項,亦應一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提出員工
在職證明書。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