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33號
PCDV,104,法,33,201601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董何美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憑,為民 法第62條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業經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擬 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9條、20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 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 程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 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等件為證。審酌聲 請人提出之修正對照表,其修正後第19條新增員工待遇應提 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另修正後第20條將原 定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辦理決算等,修正為年度終結後5個月 內造具書表,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備查。衡其變更章程係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因原捐助章程有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