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相 對 人 陳貴全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三一二0號擔
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聲字第七二六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00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壹張,准予變換為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壹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年度甲類第2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 元債券壹張,核與本 院因9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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