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437號
TNDM,88,附民,437,20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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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街三0六號
  代 表 人 郭褘鴻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三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王 獻 楠
                  法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金 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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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