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街三0六號
代 表 人 郭褘鴻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三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王 獻 楠
法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金 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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