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04號
PCDV,104,司執消債更,104,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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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程依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9月16日發函與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 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11位債 權人中,除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表示不同意 外(其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7,40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864,130元之2%);餘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 示意見(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雖已均於104年9月30日具狀對聲請人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反對之表示;另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亦均已於104 年10月1日具狀對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反對之表示, 惟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均係於104年9月21日送達於本件全 體債權人,其等至遲應於104年9月28日(非假日)具狀向本 院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示,故前開債權人等均已遲誤本院所 定之期間,而參酌本法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 ,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



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故依法仍應視為前開債權人均同意更生方案),依本法 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10位 債權人之債權額為2,806,72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2,864,130之98%,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 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 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觀諸聲請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為22,750元(含薪資19,750元及兒少補 助款3,000元),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袋在卷可佐,應堪 信為真實;而衡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 要生活支出僅18,000元(含扶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4,50 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為12,840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 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從而應認聲 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2,840元+(12,840 元÷2人)=19,260元】,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可認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750元,共分6年即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42,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2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4年5月27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33%
每期清償金額:253元
(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17%




每期清償金額:531元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債權比率:2.00%
每期清償金額:95元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16%
每期清償金額:150元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12%
每期清償金額:528元
(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23%
每期清償金額:486元
(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4.67%
每期清償金額:1,647元
(8)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96%
每期清償金額:426元
(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96%
每期清償金額:283元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49%
每期清償金額:24元
(11)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89%
每期清償金額:327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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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