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366號
PCDV,104,司司,366,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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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吳松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新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 ,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 ,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及第88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 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 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 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 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 雖已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提出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函、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等文件,惟未提出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7日發函諭請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則不准予備查;聲請人於同年11月19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 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 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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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