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725號
TNDM,88,易,725,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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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七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戊○○處有期徒刑壹年,甲○○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戊○○係夫妻關係,甲○○係台南市○○○街三七二巷二十三弄三十九 號茂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茂琦公司,原名稱邁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戊○ ○在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鋼輪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戊○○係為鋼輪公 司處理事務之人。甲○○戊○○二人為發展茂琦公司之業務,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七年五、六月間私自影印戊○○業務上 持有之鋼輪公司內部產品、客戶詳細資料清單等重要資料,侵占入己;戊○○又 連續利用上班時間,以電腦磁片盜拷公司電腦內部之業務資料,包括對客戶之報 價表、下游廠商提供產品之價目表、客戶關係資料等資料,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 傳給其夫甲○○(侵占之資料詳見附表一、二);甲○○戊○○並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由戊○○利用職務之便,違背對於鋼輪公司 之任務,製作報價單,與甲○○共同私自以茂琦公司之名義以低於鋼輪公司對外 報價之價格,向給鋼輪公司之國外客戶NOOR MOTERS公司(下稱PN 公司)報價,企圖從中獲取不當利益,致使剛輪公司被迫對於PN公司降價百分 之十一,致生損害於鋼輪公司之利益;嗣為鋼輪公司負責人丁○○發現戊○○行 跡可疑,向警方提出告訴,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許,會同警方持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至茂琦公司實施搜索;復於同日十七時二十分 ,至甲○○戊○○於台南市○○○街一0九巷一號之住處搜索,扣得鋼輪公司 資料介紹光碟片及報價單、模具表、客戶基本資料清單、剎車碟片圖面等證物一 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二、案經鋼輪公司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戊○○均矢口否認右揭事實,被告甲○○辯稱伊所開設之茂琦 公司是買賣工業安全眼鏡,而告訴人之鋼輪公司是買賣剎車零件,兩者業務並不 相關,伊沒有必要竊取告訴人的客戶及業務資料云云;被告戊○○辯稱伊為替公 司挽留PN公司這個客戶,才以低於以往價格向PN公司報價,伊身為鋼輪公司 業務經理有權限決定報價價格,且伊並未私自報價,帶回家的資料係在伊任職鋼 輪公司時為參展或加班使用,公司並未規定不可以將資料帶回家中,伊並未侵占 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甲○○開設之茂琦公司目前業務雖是買賣工業安全眼鏡,但茂琦公司登記 之營業項目係國際貿易業,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於偵卷第三十八頁可證, 以戊○○對鋼輪公司客戶及業務之熟悉程度,只要能掌握鋼輪公司之下游製造 商及國外客戶,則以戊○○之專業能力,不經由鋼輪公司而利用甲○○之茂琦 實業公司來買賣剎車零件,實屬輕而易舉,甲○○僅以其業務係買賣工業安全 眼鏡,與鋼輪公司產品無關云云置辯,自乏有力依據。(二)PN公司為告訴人鋼輪公司之客戶,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定。搜索扣得之 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向PN公司之報價單(附表一編號十三,係以被告甲○○ 所開設茂琦公司(MEGASAFE PRODUCTS, INC)之名義出 具,報價之產品名稱為PAD(煞車碟片),為被告所不否認,該報價單內所 列之產品與鋼輪公司之產品編號相同,且有多項產品價格較鋼輪公司對外報價 低,業據告訴代理人丁○○於偵訊時指述歷歷(見偵卷第五十四頁背面),並 經比對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向PN公司之報價表(與附表一編號 十三之報價表內容相同)及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被告戊○○以鋼輪公司名義向 同一客戶PN公司發出之確認前次交易價格及數量之預估價目表互核相符(見 警卷第三十四頁至三十六頁),告訴代理人丁○○指述被告戊○○私下就與鋼 輪公司相同煞車碟片產品以低於鋼輪公司之價格對鋼輪公司之國外客戶報價, 堪可認定。而以該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鋼輪公司對PN公司發出之預估價目表 以觀,當時PN公司尚願以較高價格向鋼輪公司買貨,被告戊○○卻於八十七 年六月十五日向PN公司發出較低價格之報價單,若謂係為鋼輪公司之利益, 實不符常情,因客戶若知悉鋼輪公司能以較低價格成交,則勢必對前次同意較 高之交易價格感到後悔,可能影響先前已談成之生意,故被告戊○○在八十七 年六月十五日向PN公司發出之報價單,顯然並非為鋼輪公司報價,而係為其 夫即被告甲○○之茂琦公司發出,亦可認定。
(三)再查,鋼輪公司之客戶PN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致被告戊○○之信件中 有下列內容:「AS A FRIEND WE REQUEST YOU TO PLESE CONTINUE YOUR SERVICE WITH GL & IN THE SAME TIME YOUR HUSBAND REQUOTE THE PRICES TO US& YOU WORK BEHIND THE SCENE.ACTUALLY YOU WOULD HAVE TO SUFFER MUCH HARDSHIPS IF YOU BOTH QUIT THE JOB.HOWEVER WE CAN ASSIST YOUR HUSBAN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USTNESS BY ALL MEANS.HOPE YOU WILL UNDERSTAND WHAT I MEAN?」,其意略謂:「我們要求您留在鋼輪 公司繼續服務,同時您先生重新報價給我們,並且你在幕後工作著...然而 我們能用各種方法來協助您先生建立新事業,希望您能瞭解我所指的意思.. .」(見警卷第三十九頁、四十頁)。同函中更有:「PLESE PROVIDE US WITH BEST POSSIBLE PRICES AFTER RETAINING A REASONABLE FOR YOU.DO NOT KEEP IN VIEW THE PRICES OF GL AS PRICES OF VARIOUS ITEMS ARE STILL HIGH.」,其意略以:「請您在加上您合理的利潤後,報最好的價格給 我們,請不要管鋼輪的價格,因為許多項目的價格仍是相當高」(見警卷第 四十一、四十二頁)。觀乎此兩段文字,其中「不管鋼輪公司之價格」尤足佐



證被告戊○○甲○○確有私下對PN公司報價之行為。被告戊○○雖辯稱於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尚為鋼輪公司與PN公司簽訂獨家代理契約,若其果真有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欲私下對PN公司交易,實無為鋼輪公司促成簽訂獨家 代理權之必要云云。惟PN公司雖與鋼輪公司簽訂獨家代理權,亦未必不能與 其他公司交易,蓋簽訂獨家代理合約既有可能為自己爭取較佳之價格,而違背 合約亦不必然定會被鋼輪公司知悉,若果被鋼輪公司查獲,亦僅負民事賠償責 任,其嚇阻力並非絕對,故被告所辯並不足以反證被告並未私下對PN公司報 價。
(四)告訴人鋼輪公司於八十七年底對PN公司之價格因被告戊○○甲○○私下報 價後,被迫降價百分之十一與PN公司續約,有告訴人提出之預估發票二份附 於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九六號卷內可按,鋼輪公司因被告戊○○甲○○之行為 致受損害,已可認定。
(五)被告戊○○所影印帶回家中及以電子郵件傳回家中之業務資料除了介紹鋼輪公 司之光碟片外,其他資料(詳如附表一、二)包括客戶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 鋼輪公司過去對客戶之報價表、鋼輪公司之下游廠商對鋼輪公司之報價表、產 品型號目錄等資料,均屬公司業務之重要資料,對於公司對客戶提供之價格有 重要參考價值,雖被告戊○○其時擔任鋼輪公司之業物經理,持有該批資料有 屬於參展所需,有屬於加班所需,且鋼輪公司亦未禁止員工將公司資料帶回家 ,業據證人乙○○、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在卷。然被告既有於八十七年六 月十五日為自己利益私下向鋼輪公司之客戶PN公司報價,則可推斷被告戊○ ○將該批資料影印帶回家中或以電子郵件傳回家中,顯有作為私下報價之參考 ,而有異持有為所有之犯意,亦可認定。
二、按被告戊○○甲○○私自將被告戊○○業務上持有之電腦及業務資料侵占入己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該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亦 為侵占罪之客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按被告戊○○甲○○違背戊○○對鋼輪公司之任務,私下對鋼輪公司之外國客 戶報價,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甲○○雖非 任職鋼輪公司,然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二人共同實施前揭犯行 ,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二人共同多次侵占業務上 所持之資料,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共同連續業務侵 占罪與背信罪間,有方法結果關係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係為擴張自己公司業務而 違背告訴人所交付之任務,對告訴人業務影響重大,且事後又圖飾辭卸責,犯後 態度非佳,然念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 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 前按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其 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均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並啟來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上或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一 │鋼輪公司客戶報價表 │壹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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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模具表 │壹 │張 │紙張 │
├───┼─────────────┼────┼───┼────────┤
│三 │客戶報價表 │捌 │張 │紙張 │
├───┼─────────────┼────┼───┼────────┤
│四 │客戶報價表 │陸 │張 │紙張 │
├───┼─────────────┼────┼───┼────────┤
│五 │客戶報價表 │陸 │張 │紙張 │
├───┼─────────────┼────┼───┼────────┤
│六 │客戶報價表 │陸 │張 │紙張 │
├───┼─────────────┼────┼───┼────────┤
│七 │客戶報價表 │壹拾肆 │張 │紙張 │
├───┼─────────────┼────┼───┼────────┤
│八 │客戶報價表 │陸 │張 │紙張 │




├───┼─────────────┼────┼───┼────────┤
│九 │客戶報價表 │壹拾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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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客戶報價表 │ 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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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客戶報價表 │壹拾貳 │張 │紙張 │
├───┼─────────────┼────┼───┼────────┤
│十二 │客戶報價表 │壹拾壹 │張 │紙張 │
├───┼─────────────┼────┼───┼────────┤
│十三 │客戶報價表 │ 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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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客戶報價表 │壹拾捌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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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對國外客戶報價比例表 │肆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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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煞車蹄片報價表 │壹拾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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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煞車碟片報價表 │參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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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聯輪得鐿之模具報價表 │壹拾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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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煞車碟片之報價表 │壹拾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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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煞車蹄片報價表 │ 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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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鋼輪公司報價表 │貳拾貳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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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與客戶關係資料 │貳拾肆 │張 │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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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拷貝磁碟片 │壹 │片 │磁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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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拷貝磁碟片 │壹 │片 │磁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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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號│名 稱│數 量 │單 位│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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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鋼輪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清單 │壹 │冊 │紙張 │
├───┼──────────────┼────┼───┼───────┤
│二 │廠商目錄對照表 │參 │張 │紙張 │




├───┼──────────────┼────┼───┼───────┤
│三 │公司對客戶報價表 │肆 │張 │紙張 │
├───┼──────────────┼────┼───┼───────┤
│四 │煞車碟片圖面 │貳拾參 │張 │紙張 │
├───┼──────────────┼────┼───┼───────┤
│五 │鋼輪公司號碼對造查詢系統手冊│捌 │張 │紙張 │
├───┼──────────────┼────┼───┼───────┤
│六 │客戶煞車碟片目錄 │壹 │冊 │紙張 │
├───┼──────────────┼────┼───┼───────┤
│七 │客戶煞車碟片目錄 │壹 │冊 │紙張 │
├───┼──────────────┼────┼───┼───────┤
│八 │公司基本資料車廠號碼對照表 │壹 │冊 │紙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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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