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423號
PCDV,104,司促,39423,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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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張乃文
債 務 人 張世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乃文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張世通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391,769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張乃文自101.07.01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世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乃文、張│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87973│世通   │8月01日起  │3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乃文、張│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973│世通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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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