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86號
PCDV,104,司促,37486,2016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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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6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劉文海
債 務 人 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
一、債務人劉文海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二) 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懲罰性
     違約金壹萬元。
  (一) 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104 年12月14日民
  事補正狀、104 年12月25日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應給付之
  本金部分已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0269 號支
  付命令准許,本件僅就以上揭本金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部
  分核發支付命令,另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
  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指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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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