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6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劉文海
債 務 人 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
一、債務人劉文海、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二) 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懲罰性
違約金壹萬元。
(一) 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懲罰性違約金貳萬伍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104 年12月14日民
事補正狀、104 年12月25日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應給付之
本金部分已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0269 號支
付命令准許,本件僅就以上揭本金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部
分核發支付命令,另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
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指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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