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6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劉文海
債 務 人 陳莉芳即永訊企業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按「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以本利和之3%,不足一期部 分以一期計」計算之利息,已逾上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就 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 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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