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911號
PCDV,104,司促,36911,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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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911號
債 權 人 宋燕萍
債 務 人 宋佳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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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