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91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 務 人 黃伯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零伍元
,及其中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壹
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捌佰柒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捌仟玖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仟陸佰玖
拾玖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