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891號
PCDV,104,司促,35891,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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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891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 務 人 黃伯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零伍元
  ,及其中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壹
  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捌佰柒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捌仟玖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叁仟陸佰玖
  拾玖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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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