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瑨峰(原名賴進春)
楊茹喻(原名楊燕玉)
賴緯翔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會
賴玟樺
賴鶴年
賴亭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04 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零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
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