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04號
PCDV,103,重訴,604,2016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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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瑨峰(原名賴進春)
      楊茹喻(原名楊燕玉)
      賴緯翔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會
      賴玟樺
      賴鶴年
      賴亭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04 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零陸萬柒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
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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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