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張文杰
張志遠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火慶
阮氏蓓欣
上 訴 人 張詠詮
張嘉欣
張嘉慧
兼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兩家
被 上 訴人 張淵概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60號返還房屋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系爭臨80號之1房
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參照該屋每月租金為55,000元及土地
法第97條之規定,推算該屋價額為6,600,000元(55,000×12÷
10%=6,6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