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李孟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繼旺、李繼全、李丹月、李丹貴、楊月
美、李文斌因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58萬2188元(805地號、809地號公契買賣價),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萬4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