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22號
PCDV,103,訴,1322,2016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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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明潔
被 上訴人 林寶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4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上訴人至遲應於104年12月 14日提起上訴,卻延至104年12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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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